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094040006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 月 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3字第0930155342號函核定)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每日交易時間內,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及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其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1. (一)當日盤中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九,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2. (二)當日盤中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3. (三)當日盤中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4. (四)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5. (五)經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公司電腦系統分析有重大人為操縱情事並經簽報核准者。
    6.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2. 有關認購(售)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當日盤中振幅、漲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計算。
  3. 當日盤中振幅、漲跌百分比=該認購(售)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成交價變動金額÷〔標的證券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投資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取其組合證券中最大者)×當日行使比率〕×100%,且與標的證券之振幅、漲跌百分比(投資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取其組合證券振幅、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計算其差幅。
  4.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關於「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之規定,於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交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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