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8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監字第10404026 4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至第11條條文,並自104年8月1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4年8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40031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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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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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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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十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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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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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週轉率,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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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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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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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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