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8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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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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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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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價差達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且有價證券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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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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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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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前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收盤價或收盤指數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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