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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依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進行評估時,除第一、三及八款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及第六款由會計師出具意見外,餘各款應逐款抽核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本國發行公司是否有不符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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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依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之規定進行評估時,除第一及四款應洽請律師表示意見外,餘各款應逐款抽核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司是否有不符規定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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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評估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發行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委任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律師意見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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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評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董事、監察人能否獨立執行其職務時,除對獨立董事之獨立性加強評估外,應取得發行公司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三年度之董事、監察人名單及其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並到場實地觀察,以評估其組成是否健全、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重大決策之制定或改變是否設想週全、提議審議之程序是否合理,並於「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說明評估情形及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