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8000990 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第9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評估報告總評
    1.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2. (二)證券承銷商應具體說明與發行公司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其至少應說明之內容如下:
      1.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
      2. 2.發行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3.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4. 4.發行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5. 5.證券承銷商就其與發行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3. (三)承銷風險因素:列示說明本次承銷相關風險(如股價變化過鉅、穩定價格策略、此次承銷之相關費用及承銷手續費率、新股承銷導致股本膨脹稀釋獲利)
    4. (四)總結:
      1. 1.承銷商依據本身評估結果及專家意見後(專家意見承銷商應自行評估是否能作為對發行公司整體風險之評估依據,必要時應加強評估項目),總結評估說明該發行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及潛在風險等風險事項,作為投資人投資之風險預告。
      2. 2.承銷商總結評估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之風險事項時,應實地瞭解外國發行公司或其從屬公司之營運情況,或洽請專家意見,或蒐集分析有關資料,以瞭解外國發行公司註冊地國及主要營運地國之總體經濟、政經環境變動、外匯管制、租稅及相關法令,暨是否承認我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之情形等風險事項,並評估其所採行因應措施之適當性。
      3. 3.依據對發行公司整體評估之結果,作為是否推薦發行公司上市之依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