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證上字第041353號公 告修正發布第 8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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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查核程序依一般性之原則規定,各證券承銷商得依個案實際需要,酌予增加評估查核程序,以落實證券承銷商之輔導功能。依本查核程序所搜集之有關單據資料,應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畢後應將所有資料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編立檔案作為工作底稿,其作成準用「審計準則公報」第三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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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人員於輔導期間與被輔導公司主管晤談之名單、晤談內容及建議事項等,應於輔導工作底稿中敘明。工作底稿為證券承銷商撰寫評估報告之依據,本公司將依有關工作底稿抽查規定予以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