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6 00041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2月13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05992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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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充規定所稱「集團企業」係指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內,與申請公司彼此間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整體。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認為其彼此間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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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於母、子公司或聯屬公司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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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或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申請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其判斷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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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對方過半數之董事席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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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派人員獲聘為對方總經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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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對方經營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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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對方資金融通金額達對方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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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對方背書保證金額達對方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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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並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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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並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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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認為申請公司與他公司間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但經檢具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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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合計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其計算方式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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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均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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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申請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申請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或申請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申請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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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申請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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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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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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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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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所稱母公司、子公司、聯屬公司及關係人之定義,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