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3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7)證櫃上字第 045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一)字第95462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集團企業中之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者,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內,其轉投資之長期股權投資淨額占當年度淨值百分之一百以上,或對單一企業轉投資淨額達申請公司當年度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除合於本補充規定二至四項規定之情事外,如有左列情事之一,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櫃:
    1. (一)申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內之長期股權投資淨額占其淨值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者。
    2. (二)申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盈餘分派前之淨值占其資產總額之比率未達三分之一。
    3. (三)申請公司合併報表之合併個體合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及申請上櫃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與稅前純益,分別占申請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與稅前純益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
    4. (四)申請公司轉投資未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有違反公司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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