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3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7)證櫃上字第 045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一)字第95462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時屬母子公司關係者,母公司申請其股票上櫃者,依據本中心審查準則有關規定辦理;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櫃者,雖合於同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左列各款情事,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櫃:
    1. (一)其母公司股票已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母公司如為外國公司,則其股票已在其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2. (二)應檢具母公司與其所有子公司依母公司所在地會計原則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並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母公司所屬國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3. (三)依其所檢送合併報表核計,其獲利能力應達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4. (四)母公司與其聯屬公司,以及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再另行提出一定比率之股份,併同辦理上櫃前之股票公開銷售,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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