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
發佈日期 民國87年3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7年3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7)證櫃上字第 045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5點(中華民國87年3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一)字第95462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集團企業中之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者,雖合於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左列各款情事,本中心認為不宜上櫃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櫃:
    1. (一)同屬集團企業之有價證券已上市公司,其獲利能力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均能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但於上開期間內雙方公司之進銷貨往來金額均未達申請公司進銷貨總金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2. (二)同屬集團企業之有價證券已上櫃公司,除係依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上櫃之公司外,其獲利能力於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其上一會計年度均能符合申請股票在櫃檯買賣之規定條件者。但於上開期間內雙方公司之進銷貨往來金額均未達申請公司進銷貨總金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3. (三)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之主要業務或產品(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占各該年度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無相互競爭之情形。
    4. (四)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公司間有業務往來者,除各應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章訂定具體書面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外,應各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事,併同其重要業務之政策,於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無業務往來者,應由申請公司出具書面承諾,承諾日後有往來時必無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5. (五)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前述之作業辦法與其他同業比較應無異常現象。
    6. (六)其對於銷售予集團企業公司之產品,應具有獨立行銷之開發潛力。
    7. (七)申請上櫃會計年度及最近二會計年度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來自集團企業公司不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對於來自母、子公司之進貨或營業收入金額不計算在內。
    8. (八)前款之規定情形,如係基於行業特性、市場供需狀況、政府政策或其他合理原因所造成者,得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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