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71 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 條、第14條、第19條、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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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後,應即公告並申報,並副知受委任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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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開收購之條件成就應以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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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申請撤銷應賣時,除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以書面為之。但應賣人於公開收購人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撤銷其應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