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71 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 條、第14條、第19條、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
符合下列條件者,不適用前項應採公開收購之規定:
-
一、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股份轉讓。
-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股份。
-
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上櫃證券標購辦法取得股份。
-
四、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取得股份。
-
五、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或企業併購法實施股份交換,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對價。
-
六、其他符合本會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