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71 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 條、第14條、第19條、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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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之對價除現金外,應以下列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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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有價證券;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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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收購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公開收購人為外國公司者,其募集發行之股票或公司債之範圍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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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款公開收購人之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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