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5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54280號令發布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2條 (用詞定義)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3.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4.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5.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6.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7.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8.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9.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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