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庫藏股份暨特別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3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法字第09500 1595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95年3月27日合併基準日起實 施(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存託 憑證、庫藏股份暨特別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封閉型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作業
    1. 一、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得依本配合事項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辦理封閉型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帳簿劃撥作業。
    2. 二、集中保管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及存託憑證之持有人,應於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訂定之買回、兌回期間內,至參加人處申請辦理買回、兌回作業;參加人為該受益憑證/存託憑證之發行公司者,其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人或持有人,得逕洽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3. 三、受益人或持有人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蓋妥原留存參加人處集保印鑑及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提供之申請書(一式三聯),蓋妥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指定之印鑑,並於存券領回申請書上註明「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向參加人申請辦理買回、兌回;參加人為該受益憑證/存託憑證之發行公司者,其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受益人或持有人免填「存券領回申請書-代支出傳票」。
    4. 四、參加人審核受益人或持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以電腦連線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 127),將買回、兌回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申請書第三聯由受益人或持有人收執,其餘各聯連同「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及其他文件由參加人核符後,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彙集送交本公司;參加人為該受益憑證/存託憑證之發行公司者,免將文件送交本公司。
    5. 五、本公司核點參加人送交之申請書第一、二聯、「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及其他文件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自受益人或持有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辦理扣帳,並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
      2. (二)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受益憑證或存託憑證出庫作業,並將受益人或持有人申請買回、兌回資料通知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編製「存託憑證兌回/特別股轉換/贖回名冊」通知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將申請書第一、二聯、受益憑證或存託憑證及其他文件,送交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四)申請買回、兌回之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係以無實體或大面額方式發行,且依規定免辦理簽證者,本公司不辦理有價證券出庫作業,另依下列方式辦理有價證券餘額確認作業:
        1. 1.如為大面額發行者,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二份,送交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有價證券餘額確認作業;核符後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留存一份,另一份蓋妥印鑑確認後交本公司。
        2. 2.如為無實體發行者,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與(三)文件辦理有價證券餘額確認無誤後留存備查。
    6. 六、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接獲本公司送交客戶提供之資料倘未齊備或有其他疑義時,由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逕洽客戶處理。
    7. 七、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以下稱授信機構)信用交易專戶內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得填具委託書委由授信機構彙總填具發行公司提供之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存券領回,並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編製「受益憑證買回名冊」,連同委託書及申請書送交本公司,轉交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8. 八、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因持有人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退還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作業時,須由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填具「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簽蓋原留存印鑑,連同實體證券或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檢附之名冊等相關文件交本公司;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將該證券撥入原申請人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公司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9. 九、本公司辦理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向發行公司或存託機構收取費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