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8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8月19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法字第0930039 66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

所有條文

  1. 質權移轉作業
    1. 一、質權人為客戶
      1. (一)質權人申請質權移轉時,須填具『有價證券質權移轉帳簿劃撥申請書(代傳票)』乙式三聯,並提示存摺及通知出質人質權移轉之郵局存證信函或法院認證函,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者,得檢附債權轉讓之公告(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印戳及原質權人印鑑),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2. (二)原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設質解除/實行質權/質權移轉』交易(交易代號 320),將質權移轉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前項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備查,本公司即由原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承受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帳簿之登載。
    2. 二、質權人為參加人
  2. 質權人(參加人)應依前項規定檢附質權移轉之相關文件,逕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並使用電腦連線『設質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20)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由原質權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承受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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