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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質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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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人為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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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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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押質物經質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質權人之參加人於接獲法院強制執行扣押命令時,應依該扣押命令,使用電腦連線「法院扣押」交易(交易代號 150),將扣押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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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物為債券者,法院通知參加人辦理扣押時,參加人應依本配合事項伍之一之(四)領回設質債券程序,辦理實體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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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帳或解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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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權人之參加人於接獲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時,應依該命令,使用電腦連線「設質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20),將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彙整前項命令正本及其影本(正本核符後發還),送交本公司備查,本公司即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或將待拍賣之質物交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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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物為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者,應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送交本公司備查,本公司即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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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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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權人申請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等價交易系統自行拍賣質物時,需填具『有價證券設質解除/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乙式二聯及賣出委託書,並提示存摺及檢附質權人於拍賣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質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賣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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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郵局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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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認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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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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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權人往來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即可接受質權人委託,並俟成交後編製賣出證明併同前述拍賣文件交付質權人,向其往來參加人辦理實行質權轉帳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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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質權人之參加人遇質權人申請自行拍賣轉帳時,審核自行拍賣相關文件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設質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20),將賣出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前項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備查。本公司即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往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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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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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權人依法取得質物所有權,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需填具『有價證券設質解除/實行質權/質權移轉帳簿劃簿申請書』乙式二聯,並提示存摺及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與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書,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惟前述依法取得質物所有權之標的屬私募有價證券者,質權人須檢附發行公司確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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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設質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20),將取得所有權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前項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備查,本公司即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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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回設質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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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權人申請領回設質債券,實行質權時,須填具『有價證券設質解除/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乙式二聯,並提示存摺及檢附質權人於拍賣前已通知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質人之下列任一文件向其參加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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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郵局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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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認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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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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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設質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20),將領回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前項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備查。本公司於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後,將質物交付質權人之參加人,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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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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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設質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時,需填具「有價證券設質解除/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乙式二聯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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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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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公證人等出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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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質權人出具之聲明解除質權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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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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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權人之參加人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設質異動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20),將拍賣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將前項申請文件送交本公司備查。本公司即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帳簿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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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人為參加人質權人(參加人)應參照本配合事項伍之一,檢附實行質權之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並使用電腦連線「設質解除/實行質權/質權移轉」交易(交易代號 320)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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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即為下列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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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強制執行比照本配合事項伍之一之(一)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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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拍賣自質權人保管劃帳戶設質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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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所有權自質權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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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領回設質債券比照本配合事項伍之一之(四)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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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拍賣自質權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拍定人保管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