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9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2318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4條、第5條、第 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31873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發現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或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二條、第二條之二或第二條之三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上開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第一上櫃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櫃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依下列規定期限內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特殊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時限辦理,經本中心同意得延長申報時限者,不在此限。
    1. 一、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輸入該項說明。
    2. 二、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後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於當日收盤前輸入該項說明。
    3. 三、於該營業日收盤後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輸入該項說明。
  2. 投資人得檢具佐證資料向本中心書面查詢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或第二上櫃公司未依規定發布之重大訊息,本中心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公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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