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1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8256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4條、第6條條 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審字第1010052417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以傳真方式(附表一)向本中心查詢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或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二條、第二條之二或第二條之三規定未發布之重大訊息,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二)載明訊息來源、內容,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上開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第一上櫃公司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櫃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若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前接獲本中心詢問時,應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若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後接獲本中心詢問,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就該項查詢內容之相關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特殊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時限辦理,經本中心同意得延長申報時限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投資人書面查詢資料,應填具真實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本中心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上櫃公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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