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11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8256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3條之1、第4條、第6條條 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審字第1010052417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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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二條之三規定之情事,應依前條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但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同時將訊息之發生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等,以中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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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遇有所屬國或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如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同時將函詢及答覆內容副知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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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記者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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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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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遲應於會議當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新聞稿、財務業務資訊。但如係於當日交易時間開始前或交易時間內召開或參加者,應於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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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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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二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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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櫃公司辦理重大訊息之申報,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