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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所定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有所不符者,除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者,應依上開作業程序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其餘各款應於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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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櫃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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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於國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或遇有依上巿地國法令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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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如需於交易時間內為之者,應事先報經本中心同意,並應於說明會前之非交易時間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明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揭已申報之資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