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1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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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審議委員
會或董事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確定者,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
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推薦證券商審
慎評估後無不宜上櫃之情事,且經檢送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全份
,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或新
半年度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