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5 002188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第14點之4,並自95年8月17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 003915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十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予以審議:
    (一)經合議認定有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
    情事,或有違反「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
    三條之情事者,應作成退件之決議。
    (二)經認定無前項情事者,始進行表決。表決票數應有出席審議委
    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三)經決議同意上櫃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
    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
    料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於簽請總經
    理核可後逕予函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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