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5 002188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第14點之4,並自95年8月17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 003915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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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之四、受託機構已取得本中心「上櫃同意函」者,向本中心申請不動
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檢
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櫃檯買賣申請
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並
於銷售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分散情形表,並洽訂上櫃買賣
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承
辦人員經檢查其申請書件齊全並已依本中心規定辦理應行辦理
事項後,即公告其上櫃,並按月提報董事會。承辦部門應定期
檢具與該受託機構簽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
受益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