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5 002188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第14點之4,並自95年8月17日起施 行(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 003915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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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股票未上市、上櫃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所發行之公司債或公司債價
款繳納憑證為櫃檯買賣者,除依前項規定對其申請書件檢視是否齊
全無誤外,並應依本作業程序七、(一)之 6之程序審查之,其審
查要點適用本作業程序六、(一)及(二)之規定,審查完畢後即
檢具與該發行人訂定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但發行人所發行之公司債
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如係由金融機構擔保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