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 400327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並自94年12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588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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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審議委員
會或董事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確定者,自本中心受理撤回申
請之日或通知發函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重行申請上櫃;且於六
個月屆滿重行申請上櫃時,應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暨其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財務報告產
生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