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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之申復:
(一)經審議委員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之案件,申請公司自本
中心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得陳述申復理由並檢具相關
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復。
(二)申請公司之申復理由,應以原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理由是
否有誤為限。
(三)申復案件應由上櫃部表示具體意見後,重行提請審議委員會
審議。審議時承辦人員應將前次審議委員會之詢答事項,彙
整提供審議委員參考。審議委員會就申復案件審議後,如認
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認為仍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於簽
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回,如認申復有理由者,始提請董事
會核議。
(四)申復案件經審議委員會決議,認為申復無理由或依相關資料
認仍有其他不宜上櫃之情事者,申請公司不得再行申復。
(五)申復案件經董事會決議,認為申復有理由,並無其他不宜上
櫃之情事者,則同意該公司有價證券上櫃。
(六)申請公司於申復程序進行中撤回申復者,視為未申復。
(七)申復案件之審查內容僅限於原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理由是否有
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櫃情事,其審查程序,準用本作
業程序相關之規定;其審查期限除申請公司無期後之其他不
宜上櫃情事,並於當月一日以前提出且無跨越審查年度者,
提報當月審議委員會審議外,餘準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