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 400327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並自94年12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588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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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者,於錄案完成後
,承辦人員應先函請申請公司,於本中心函示期限內補正相關事
項,於其補正後,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
條規定,將本中心與其訂定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連同審查報
告,報請主管機關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