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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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案件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櫃之建議,經
提報董事會決議需補充有關資料後再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
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如需退回審議委員會重行審議者,應依十
六、(二)之規定辦理,表決方式則準用十八、(一)及(二)之
規定;審議後經作成同意上櫃之決議者,應再提報董事會核議,經
作成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之決議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函知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