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 400327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並自94年12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588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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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予以審議:
(一)經合議認定有本中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
情事,或有違反「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
三條之情事者,應作成退件之決議。
(二)經認定無前項情事者,始進行表決。表決票數應有出席審議委
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三)經決議同意上櫃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
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
料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者,於簽請總經
理核可後逕予函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