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 400327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並自94年12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5886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十五、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承辦人員應審查
    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並經檢查其申請書件
    齊全後,即檢具與該發行人訂定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契約
    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
    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櫃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
    準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及審查程序辦理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