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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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者,承辦人員應審查
申請公司是否符合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規定,並經檢查其申請書件
齊全後,即檢具與該發行人訂定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契約
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
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櫃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
準用前開各項有價證券及審查程序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