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 400327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並自94年12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5886號 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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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之三、受託機構向本中心申請其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
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為櫃檯買賣者,應
先依本中心「出具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
券上櫃同意函審查標準」規定向本中心申請出具不動產投資信
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得為櫃檯買賣之同意函(以下
簡稱「上櫃同意函」),經本中心承辦人審查該次發行不動產
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二或第七條之二之規
定及相關書件齊備者,即應填製審查表簽請主管核准後,由本
中心出具同意上櫃函並載明「以其申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案獲
主管機關核准,且依承銷完成時之受益人分散資料顯示其仍符
合上櫃條件為條件,並承諾依相關規定辦理集中保管事宜,本
中心同意其所發行之受益證券上櫃,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三
十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招募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
字句,函復申請之受託機構並副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