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 400327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並自94年12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588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十三、股票未上市、上櫃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為櫃檯買賣者,除依前項規定對其申請書件
檢視是否齊全無誤外,並應依本作業程序七、(一)之6之程序審
查之,其審查要點適用本作業程序六、(一)及(二)之規定,審
查完畢後即檢具與該發行人訂定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但發行人所發
行之公司債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如係由金融機構擔保者,得比照
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