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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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股票已上市、上櫃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為櫃檯買賣者,承辦人員經檢查其申請書件
齊全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承辦部門應定期檢具與該發
行人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