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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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辦人員應檢查申請公司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櫃初審
表,查核申請公司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五條第六項與業務規則第十六條
規定之適用,及其承諾提出承銷股數是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成數後,
於簽報核可,公告其上櫃。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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