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 400327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並自94年12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5886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九、上櫃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櫃者,應於增
    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
    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
    辦理之,承辦人員應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依審查準則第十
    五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並提報董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對於轉換
    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上櫃,承辦單位應依上櫃公司首
    次所檢送之「海外存託憑證表彰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櫃檯買賣申請書」
    或「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內所載上櫃日期,公告其上
    櫃,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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