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 400327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3,並自94年12月22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94年12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5886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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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單位於收文後,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應由該部就人力整體
調配,分為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專案小組辦理之,並應依本中心「股票
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辦理專家諮詢;
對於已上櫃公司增資新股及公司債或其他有價證券上櫃案,應指派專
人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上櫃案件後,應即於承辦單位收文登記
簿內簽收;除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外,並應按月彙報前一月份
申請上櫃案辦理情形。有關「有價證券上櫃申請案聘請專家諮詢及提
供諮詢意見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本中心應於收文後,即依本中心「辦理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
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辦理上櫃審查意見之徵詢。有關「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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