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2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 003124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點之附件一(無實體發行之部分),並自95年 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一字第0940148793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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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審議委員
會或董事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確定者,自本中心受理撤回申
請之日或通知發函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重行申請上櫃;且於六
個月屆滿重行申請上櫃時,應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暨其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財務報告產
生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