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3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0 0039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17點、第18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 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二十七、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審議委員
    會或董事會決議退件確定者,自本中心受理撤回申請之日或退件
    通知發函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重行申請上櫃;且於六個月屆滿
    重行申請上櫃時,應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暨其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財務報告產生後,始
    得重行申請上櫃。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