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0 0039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17點、第18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 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二十二、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者,於錄案完成後
,承辦人員應先函請申請公司,於本中心函示期限內補正相關事
項,於其補正後,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九
條規定,將本中心與其訂定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連同審查報
告,報請主管機關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