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0 0039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17點、第18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 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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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債、金融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再發行債券時,應於發
行三十日內向本中心申報,並由承辦人員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
,公告其上櫃事宜。其前已發行之債券申報為櫃檯買賣,承辦人員
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公告其上櫃事宜。
公司債以價款繳納憑證申請上櫃者,應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價
款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辦理之,承辦人員應於檢查其所送之申請
書件齊全後,依審查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並提報董
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
公司債、金融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之發行人,申請該債券之分割公司
債或分割金融債券為櫃檯買賣時,由承辦人員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
全後,公告其上櫃事宜。
證券商向本中心申請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本金與利息之分拆,或申
請將分割公司債或分割金融債券重組為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時,由承
辦人員檢查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向市場公告之,並副知臺灣證券
集中保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