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3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0 0039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17點、第18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 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十二、股票已上市、上櫃之發行人初次申請其所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
    或公司債價款繳納憑證為櫃檯買賣者,承辦人員經檢查其申請書件
    齊全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承辦部門應定期檢具與該發
    行人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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