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0 0039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17點、第18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 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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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櫃公司辦理增資發行新股時,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櫃者,應於增
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
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
辦理之,承辦人員應檢查其所送之申請書件齊全後,依審查準則第十
五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並提報董事會暨函報主管機關,對於轉換
公司債所轉換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上櫃,承辦單位應依上櫃公司首
次所檢送之「海外存託憑證表彰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櫃檯買賣申請書」
或「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內所載上櫃日期,公告其上
櫃,並應按月公告其轉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