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3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0 0039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17點、第18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 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
    該科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
    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但公營事業股票申請上櫃
    者,最近一年度仍應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之財務報告,以前年度得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之。
    審查期間跨越四、八及十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於五、九、十一
    月底前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審查期間跨越年度結束後二個月者,申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四個
    月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工作底稿及
    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另應於申請公司送件時取得其
    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作為審查之參考,並按季洽請申請公司於
    當季第二個月底前加送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直至提請有價證
    券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前為止,如未能於前揭期間內檢送者,應退還
    其申請書件。
    前項審查期間係指該股票申請上櫃案經本中心收文受理之日起,至本
    中心董事會核議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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