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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應審查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變動者,並應就
該科目審查前一年之財務報告,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者不一
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但公營事業股票申請上櫃
者,最近一年度仍應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認之財務報告,以前年度得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之。
審查期間跨越四、八及十月以後者,應洽請申請公司於五、九、十一
月底前加送當年第一季、上半年度及第三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審查期間跨越年度結束後二個月者,申請公司應於年度結束後四個
月內,加送當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會計師工作底稿及
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另應於申請公司送件時取得其
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作為審查之參考,並按季洽請申請公司於
當季第二個月底前加送截至次季止之財務預測資訊,直至提請有價證
券上櫃審議委員會審議前為止,如未能於前揭期間內檢送者,應退還
其申請書件。
前項審查期間係指該股票申請上櫃案經本中心收文受理之日起,至本
中心董事會核議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