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0940 00394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第17點、第18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 104368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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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櫃,應填具由本中心印製之上櫃
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附件,經本中心上櫃部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
送由本中心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依
序審查。
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申
請上櫃者,應依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受託提供科技事
業申請產品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評估意見作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文
件,向本中心申請核發評估意見,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工業局,
承辦單位於收文後,應函請工業局表示意見,俟本中心取得工業局函
覆之評估意見後,並核發評估意見予申請公司。申請公司應於前開工
業局之評估意見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股票為櫃檯買賣,逾期則應
重新向本中心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