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二十七、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審議委員
    會或董事會決議退件確定者,自本中心受理撤回申請之日或退件
    通知發函之日起,再經原推薦證券商輔導滿六個月且取得本中心
    出具之備查函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公營事業則自本中心受理
    撤回申請或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滿六個月,始得重行申請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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