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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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請案,經主管機關退回本中心審議委員會重
行審議者,應依十六、(二)之規定辦理,表決方式則準用十八
、(一)及(二)之規定,審議後經仍作成同意上櫃之決議者,
於提報董事會核議同意後轉報主管機關;經作成不同意上櫃之決
議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