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所有條文


  1. 二十、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櫃案件經審議委員會作成同意上櫃之建議,經
    提報董事會決議需補充有關資料後再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
    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如需退回審議委員會重行審議者,應依十
    六、(二)之規定辦理,表決方式則準用十八、(一)及(二)之
    規定;審議後經作成同意上櫃之決議者,應再提報董事會核議,經
    作成不同意上櫃之決議者,應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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