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
所有條文
-
十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予以審議: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無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情
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補充規定之案件,應有出席審議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具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二
款及第十三款以外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相關補
充規定之案件、本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
條第三項及第三條第三款但書規定之案件及申復案件,應有出
席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行之。但應敘明綜合考
量得以同意上櫃之具體意見。
(三)經決議同意上櫃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
充有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
料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櫃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
後逕予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