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3年 2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上字 第 01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點之1,增訂第14點之3、第14點之4及第8 之2節,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 0930000372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3年3月29 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3)證櫃交字第 06839號公告自 93年3月29日起正式實施) |
所有條文
-
十七、審議委員會議之舉行
(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暨邀請主管機關
代表列席指導外,並由本中心上櫃部相關審查人員列席。
(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
會計師等列席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必要時亦得經簽請總經理
核可後,邀請相關產業專家以書面或列席諮詢。審議委員提出
詢問之事項,經申請公司相關人員當場口頭答詢後,於有價證
券櫃檯買賣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再切實檢視答詢內容
之合理性;對於涉及承銷價格之計算或專業判斷之詢問事項,
除申請公司相關人員口頭答詢外,應再洽請推薦證券商補充評
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
(三)審議委員會開會後,應將審議結果、審議委員質詢問題與答詢
事項,陳列於本中心閱覽室。
(四)有關本中心審議委員會組織細則,由本中心另訂之。